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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最新政策 2017我国颁布了哪些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特殊教育最新政策

2017我国颁布了哪些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2017我国颁布了哪些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国务院颁布。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根据《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全面提高残疾人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主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重点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以普通教育为主。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残疾人教育工作。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当地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入学。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和参与相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所在社区、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国家对在残疾人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人 县级以上各级负责教育督导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可以对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专项监督。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十二人 各级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与当地儿童、少年同等年龄的义务教育。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入学年限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保健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学前登记。;开展残疾筛查和残疾人统计,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人与自然。;县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教育的教师和专业人员,指定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和条件的学校为其他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评估、残疾人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加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接受普通教育,但在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殊支持。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他们可以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源和条件的普通学校就读。;美国在某一地区的县级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应当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学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需要特殊照顾,不能上学。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应当统筹安排,通过家庭教育或者远程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经过教育和康复训练,可以接受普通教育。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学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在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应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和学校条件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由教育、心理、康复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和转学的建议;为残疾人义务教育建言献策。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只能用于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和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残疾儿童、少年的评估结果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美国县级处理与学校在招生和转学安排上的争议。

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的县级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和转学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入学和转学建议,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和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考虑到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愿望。

第二十二条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多,可以开设特殊的特教班。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有经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减少随班就读人数,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学习要求可以适度灵活。

第二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身心补偿相结合,根据学生的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行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需求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化教学。

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和需要。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科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省级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县级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指导。

特殊教育学校的待遇怎么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享受国家特殊教育津贴的15%,总体收入略高于普通学校教师。但是,普通学校的教师隐性收入更多,就业机会更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殊教育行业的前景越来越好,因为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特殊教育,这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象征。据可靠消息,未来特殊教育津贴可能会大幅提高,但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可能会增加一个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我还想说,如果你是一个有爱心的人,可以考虑加入特殊教育教师的行列。我觉得对自己对别人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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