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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管理 贸易公司业务管理流程缺点及改善?

贸易企业管理

贸易公司业务管理流程缺点及改善?

贸易公司业务管理流程缺点及改善?

贸易公司业务管理缺点,没有严格要求员工做好事情,需马上改善。

国际贸易与管理?

我学国贸国际贸易与管理这个专业前景是很大的,不过也很难,数学要求不高,不过英语要很高的要求,不仅要过六级,还要拿口语证书.学的专业课程有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专业证有报关证,跟单证等.不过学得很广,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我第二学位是会计,这个数学要求也不高.只要求你考证就好了,证书含金量越高,出去越好找工作.要说哪个热门,那肯定是金融啦!现在大学生都向往金融这个专业.它要求的数学很高,要会用数学分析图形.国贸和会计对数学要求不高,金融要求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的话,callme

商贸经营部管理注意事项?

1员工上班要自觉树立企业形象,时常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办公台面文件摆放整齐。不准躺或坐在办公台上
2.
上班前30分钟按《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3.
上班要佩带工作卡,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4.
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工作期间遇到客户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什么是商贸管理及内容?

商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
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基础、管理学、连锁企业门店营运管理、统计学原理、市场营销原理、市场调查与预测、数据库原理与应用、人力资源管理、消费者行为学、商务谈判、商务礼仪、演讲与口才。

境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赴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规范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和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申请到境外开办非金融类的经贸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境内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财务独立核算;
(二) 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 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 赴境外投资后,其主体必须留在国内。
第四条 境内投资者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参股和购股等方式举办境外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可以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等进行境外投资。
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的审批(核)和管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 申请设立劳务合作类项目、境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类项目、在港澳地区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商务部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
(二) 申请在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商务部规定为准)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机构),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商务部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
(三) 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外,设立其他境外企业(机构)及境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加工贸易类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其中,境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机构),经省外经贸厅委托,可由市级(包括扩权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外经贸厅申领批准证书。
第八条 报批境外投资项目所需材料:
(一)申办境外企业:
1.申请报告;
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 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合资、合作项目);
4. 境外企业章程;
5. 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
1.申办请示;
2.境外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条例;
3.开办费预算表及以后年度维持经费预算表;
4.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5.投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拟常驻人员简历;
2.设立贸易企业(机构)需提供对外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境外投资项目程序。
(一) 境内投资者持相应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项目企划书;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境内投资者持相应材料(详见第八条)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境外投资项目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
第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批准后,境内投资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出国审批部门分别办理实物出口报关、外汇核销(登记)、汇出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应及时办理在国外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将有关境外注册文件和往来银行账户的复印件送审批项目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业的境外企业(机构),如变更或申请终止,须由境内投资者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境内投资者申请注销境外企业(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董事会决议;
3. 关于境外企业或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报告;
4. 原审批机关关于批准成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复(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5.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和机构被撤销后,境内投资者应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等清核工作,确保资产的回收和人员的妥善安置。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境内投资者应按照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成立后的境外企业和机构每年须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凡年检不合格或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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