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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

大中企业区划规范2019?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9?

1、农、林、牧、水产业营业收入2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营业收入5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生产从业人员10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4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30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行业营业收入80000万余元下列或资产总额8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余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余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下列或资产总额30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公司划型标准2019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订本要求。

二、中小型企业区划为中小型、小型、微型三种种类,实际规范依据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值,融合领域特性制订。

三、本要求适用的领域包含:农、林、牧、水产业,工业生产(包含矿产业,加工制造业,电力工程、供热、天然气及水生产制造和供货业),建筑行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业(没有铁路线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快递业,酒店住宿业,饮食业,信息内容传送业(包含电信网、互联网技术和相关服务),手机软件和信息科技服务行业,房产开发运营,物业管理服务,租用和商务服务业,别的未注明领域(包含科研和技术性服务行业,水利工程、自然环境和公用设施管理方法业,住户服务项目、维修和其它服务行业,社工,文化艺术、体育文化和服务业等)。

四、各领域划型规范为:

(一)农、林、牧、水产业。营业收入2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营业收入5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生产。从业人员10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4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30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行业。营业收入80000万余元下列或资产总额8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余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余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下列或资产总额30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4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2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业。从业人员10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3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2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3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快递业。从业人员10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3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九)酒店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饮食业。从业人员3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内容传送业。从业人员20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手机软件和信息科技服务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1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5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产开发运营。营业收入200000万余元下列或资产总额1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余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余元下列或资产总额2000万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10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5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下列或营业收入5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用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下列或资产总额120000万余元以内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余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列或资产总额100万余元以内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别的未注明领域。从业人员300人下面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下面的为微型企业。

五、公司类型的区划以统计分析单位的数据统计为根据。

六、本要求适用在我国镜内依规成立的各种所有制性质和各种各样组织结构的公司。个体户和本要求之外的领域,参考本要求开展划型。

七、本规范的中型企业标准限制即是大中型产品标准的最低值,国家数据单位由此制订大中小型微型企业的统计分析归类。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由此开展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不可制订与本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划型规范。

八、本要求由行业和数字化部、中国统计局会与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定状况和公司发展转变状况适度修定。

九、本要求由行业和数字化部、中国统计局会与相关部门承担表述。

十、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和中国统计局2003年施行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与此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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