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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夫妻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必要?

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夫妻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必要?

夫妻的婚前和婚后财产协议是否有必要?

我是您们贴心的财务顾问碧姐。
婚前及婚后财产财产协议有没有必要,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我认为,我们更加应该关注的是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夫妻是终生合作伙伴,一旦缔结联盟,就是命运共同体,所以夫妻之前的信任关系非常重要,我们选择终身伴侣,都想要精神物质相丰收,大家创造的财富共同享有,大家能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相分享喜怒哀乐才是我们的追求。
毕竟结婚容易,离婚难,所以如果一个行为能够促进夫妻感情,我们应该提倡,但相反的,我们就要慎重。
通常两个家庭背景或者收入相差甚远的人结合,就会涉及到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因为婚姻风险造成家族财产流失的例子非常多,也不用一一列举,所以财富较多一方与财富较少一方的强弱关系是可以随时变换位置的。
婚姻一开始不被祝福,那么这个关系也很难达到完满。这里我送一句话给大家:“金融工具是事前的温暖,法律工具是事后的冰冷。”我们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的规划,来达到婚前财产的规划及婚后财产的回流,让整个行为充满温度。
在这里我简单举一个真实例子。
A女士是企业主,离异身家过亿,女儿B成年后与青年C相恋,青年C家庭普通,靠个人努力在一线城市立足,聪明勤奋积极向上,女儿B与青年C感情甜蜜稳定,决定结婚,A女士也乐见其成,并准备了股权、多套房产及现金作为女儿B的嫁妆。
但是双方家庭相差太大,A女士并非不满意青年B,只是出于多年经商的慎重考虑,决定进行女儿的婚姻风险规划,首先想到的是婚前财产协议。
但是女儿与准女婿浓情蜜意,如果要准女婿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那么肯定会伤害男方自尊,影响女儿婚姻幸福,于是A女士在我的提议下,做了一系列规划,其中部分如下:
将现金及房产改变了形式,变为大额年金险及大额终身寿险作为嫁妆,投保人为A女士,被保人为女儿B,受益人为A女士。
年金险嫁接万能险,主导权在A女士,但年金险的收益可以作为女儿及女婿的婚后收入补充,万一女儿发生人身风险或婚姻风险,资产不会造成外流。
如果经过观察,女儿与女婿婚后感情和睦,夫妻同心,那么原来计划的房产和股权也可以给到小夫妻,而保险也可以变更投保人。
对于后续公司的继承安排,还可以通过保险金嫁接信托实行,这里就不细说。
所以,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协议,不能随便签订,因为会破坏夫妻感情,也不合付中国人的伦理。但是用金融工具取代,就会有温度得多。
(以上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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